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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教授评李某某案律师媒体影响司法乐此不疲洪爱莉张晓晨尹子茹邓紫棋李漠

2022-09-05 18:56:28  爆笑娱乐网

教授评李某某案:律师媒体影响司法乐此不疲

[导读]涉嫌轮奸的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和受害人杨某的律师,各自利用博客、微博或者接受采访的形式,向媒体和民众喊话。攻防正炽,舆论却日渐理性并发出大声喝斥:律师庭外言论应该自我约束!

(左起)梦鸽、李双江、李天一一家

希望法律坚强!

一场举国关注的口水。

很少看到如此精彩的口水对攻公元2013年的盛夏,涉嫌轮奸的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和受害人杨某的律师,各自利用博客、微博或者接受采访的形式,向媒体和民众喊话。

战火由“梦方”点燃,梦鸽聘请的律师方,先发表了一份咄咄逼人的声明,指称舆论对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侵权报道,指责媒体未保护未成年人。

“杨方”律师田参军的反击则屡屡提及杨女士精神状态失常,原因一方面是外界对其身份的误读,另一方面是李家人至今未对其所受伤害致歉。

继而“梦方”律师兰和再次发动攻势:“鉴于杨女士精神现状,为避免其自杀或被自杀,嫁祸于李家,提请北京警方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杨方” 回应巧妙,律师田参军“围魏救赵”,针对李家涉嫌披露杨某个人隐私的昏招而发出致命一刺:“非常‘欣赏’兰和律师百折不挠地极力窥视他人隐私的好奇心。”

对攻中,李家又发昏招,急于自证“底气” 的梦鸽申请公开审案。田参军闻讯立即把两条相关的刑事诉讼法条文和司法解释条文晒了出来,文末还写了句“复习一下下”,暗讽李家律师和法律顾问法盲。

结果最新数据显示“梦方”落败,因悖逆法规,“公开审理”被驳回而再处下风……

攻防正炽,舆论却日渐理性并发出大声喝斥:律师庭外言论应该自我约束!用口水苏童包围法庭,置法庭公正于何地?置司法独立于何地?置公序良俗于何地?

够了!无论宣判的结果如何,正直的人们谁都不愿意看到:一次本该正常的审判在器官的对攻中沦为吐槽的狂欢。

真心希望法律坚强!(主笔胡展奋)

当口水包围法庭

需要我们警惕的是,在“谣言与真相齐飞,司法与民意两难”的情况下,如何避免本应正常审判的案件在全民的吐槽中沦为一场舆论的狂欢。

|应 琛 首席|杨 江

8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槌的敲击声宣告李某某等5人轮奸案的开审,围绕这个案件的舆论狂欢也迎来了高潮。

由于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中,包括李某某在内的4人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庭不公开审理此案,上百名媒体被拒之门外。

但事实上,这场审判早就不可能“不公开”:被告和受害者双方的代言人在各种媒体、社交平台上主动透露案情细节,以争取获得舆论的支持,而案中年轻人们的隐私,早已被放在显微镜下一一梳理,每个看客也已经在茶余饭后对这些年轻人进行了一次又一次审判。

司法的最高理想是独立与公正,但在现实世界中,舆论不可避免地影响法官的判断。在这样的前提下,无论是求胜心急的律师、救子心切的母亲,还是高举民意、正义之旗的媒体,是否该想一想了,法庭外的舆论战中,怎样遵守“规则”这样一个东西。

隔空互掐

几个月来,田参军和兰和受到了他们执业生涯中前所未有的关注。

田参军是李某某涉嫌强奸案中被害人杨女士的代理律师,兰和则是李家的家庭法律顾问。看起来势不两立的两人都在利用博客、微博或者接受采访的形式,向媒体和民众发布一些“事实”和“观点”。于是,在李案发酵的过程中,各种“官方说法”、“小道消息”甚嚣尘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主任许身健教授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表示,我国律师庭外言论缺乏自我约束,有些律师似乎对利用媒体影响司法乐此不疲。许身健认为,尽管司法独立是各国法院信奉的铁律,但是,没有一个法院能完全忽视舆论的影响。“我国法院注重法律效古巨基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这种情况下,舆论对审判结果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有时舆论甚至决定了审判结果,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

无疑,这场强奸案庭前的口水仗成就的是田、兰两人,但最终他们是收获褒奖,还是背负骂名,只能交由时间来作答。

而更需要我们警惕的是,在“谣言与真相齐飞,司法与民意两难”的情况下,如何避免本应正常审判的案件在全民的吐槽中沦为一场舆论的狂欢。

说起被害人一方和被告人一方公开互掐,还要追溯到梦鸽聘请的第三任律师发表的一份措辞严厉的声明。

这份由律师陈枢和王冉起草的声明,指称媒体对李天一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侵权报道,指责媒体未保护未成年人,声称媒体有义务爱护和保护老艺术家。

田参军很快针对声明中提到的各种问题一一做出回应,隔空论战自此打响。

就在舆论持续升温之时,兰和以李家法律顾问的身份介入。兰和,出身,药家鑫之父药庆卫名誉诉讼案代理律师,这位颇有舆论斗争经验的家庭法律顾问自然不甘示弱。他对外宣称自己不阅卷,只负责对外界关于李案的舆论进行回应、澄清,经李家授权,关于李案的消息,均由其统一发布。同时,他还对外公布了自己的号码。

在这之后,李天一的辩护律师退居幕后,兰和和田参军演起了络口水仗的对手戏。当然,各路媒体,无形之中也在这场战役中成了两人有力的传声筒。

田参军第一次向兰和喊话,是在兰和称李家曾受到敲诈勒索、收到过相关短信之后,田参军在微博上发问:“如果兰和律师不能出示该条短信怎么办?”

此外,田参军还不止一次提及杨女士在案发后精神状态很差,原因一方面是外界对其身份的误读,另一方面是李家人至今未对其所受伤害致歉。

在田参军呼吁民切勿泄露杨的个人信息,以免将其逼上绝路后,兰和立即发微博表示关切:“鉴于杨女士精神现状,为避免其自杀或被自杀,嫁祸于李家,提请北京警方对其采取保护措施”。兰和预告,次日将向公安局提交书面函。

之后,兰和还在微博上请田参军统计一下,利用煽情来博取公众同情的手法总共用过多少次,几真几假,并敬告对方“没有必要用悲情去煽动社会情绪,要挟司法”。

而田参军的回应是,决定不回答兰和对他的喊话提问。“尽管如此,仍然非常欣赏兰和律师百折不挠地极力欲窥视他人隐私的好奇心。”

在许身健看来,两人的这场隔空互掐,与双方采取的策略和双方的诉讼地位以及面对的舆论环境有关。

“首先,就诉讼地位而言,被害人尽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独立的当事人一方,但是,追究犯罪是侦控机关的重要职责,侦控机关有强大的力量去追究犯罪,而被告人一方只能借助于律师帮助去对抗侦控机关,律师要竭尽全力为被告人辩护从而争取主动。相对而言,被害人的代理律师的代理工作远不如辩护律师那样急切。”许身健分析道,“其次,就当下舆论而言,李家一方受到公众的唾弃,被害人受到社会的广泛同情,李家律师为了争取社会同情,扭转被动,自然会积极主动引起媒体关注。”

这或许也能解释兰和在接手李家法律顾问之后缘何动作频频。

在兰和的这盘棋中,有一步棋受到广泛关注梦鸽申请公开审理李某某一案。但同时,这步棋也让他在日后受到同行的诟病。

针对兰和为李家提供的招数,田参军很快在微博上把两条相关的刑事诉讼法条文和司法解释条文列了出来,文末还写张琼了句“复习一下下”,暗讽李家律师和法律顾问不懂法。

结果显而易见,因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梦鸽的申请很快被海淀区法院驳回。兰和此时也遭到了许多法律人的质疑:“当事人可能不懂法,难道律师也不懂?”

对此,许身健认为:“梦鸽不是法律职业人员,她享有言论自由,当然,任何人要对自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己的言行负责。兰和的职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律师职业行为规则,该行为不会受到职业惩戒,至于公众评价,那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

许身健强调,律师接受采访本身无可厚非,“至于披露的内容要受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约束”。他还毫不避讳爱戴地表示,律师利用媒体的目的一般都是希望通过引导公众舆论影响司法。

言论红线

如此看来,重视和利用舆论已经成为很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固定套路。那么,律师庭外言论的红线在哪里?

许身健说,律师的角色有三个,即当事人的代理人、法庭的一员以及对社会正义负有特殊职责的公民。由于律师行为涉及到人民的健康、经济福祉等,因此,律师职业和社会公共服务密切联系。

“委托代理关系当中,委托人是最终的决定者,律师的工作应围绕着委托人及其目标的实现展开。以委托人为中心,意味着委托人享有自治权,即由其决定代理目标。有机溶剂的挥发不但造成环境的污染”许身健告诉,律师剥夺委托人的自治权或者主观臆断委托人的道德立场,既不职业,也不符合职业道德。“律师当然可以发声,但应当遵循律师职业行为规范。”

根据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62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传媒散布、提供与司法人员及仲裁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第163条则规定,“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

另据司法部修订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3条规定,“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律师法》第48条第4项规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而事实上,在中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专业法官的制度,相信专业法官会排除干扰、公正司法。正是基于对法官们职业操守百分之百的信任,律师的职业行为规范并没有严格的配套执行措施。

相较之下,国外的相关规定则更为具体。

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职业行为规则》第5条至第120条关于律师法庭外言论作出规定:“曾参与或者正在参与某一事件的调查或者诉讼的律师,如果知道或者依照常理应当知道其所作的法庭外言论会对该事件的司法程序造成重大偏见的高度可能,不得发表常人预期会经由公共媒体传播的法庭外言论。”

律师只可以陈述下列事项:“1.涉及该事项的请求、罪名或抗辩,且除非法律禁止,可陈述相关人士的身份;2.公开记录中的资讯;3.某事件的调查正在进行中;4.任何诉讼阶段的时间表或结果;5.请求协助获得证据以及必要的资讯……”

可见,律师可以向媒体公布的均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律师职业规范禁止律师在媒体上发表对法官的煽动性意见,禁止其通过博得公众同情而对审判形成压力。律师接受委托的案件在宣判之前,不得就该案件公开发布或者通过媒体发表足以损害司法尊严或者公正形象的轻率言论。

许身健指出,对比上述规定,我国律师庭外言论缺乏自我约束,“该行为对司法环境的侵害也是不言而喻的。久而久之,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会忽略职业技能的作用,代之以乞灵于媒体的作用,这与不按拳谱出招的拳师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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